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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文件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

tamoadmin 2024-07-26
1.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2.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3.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4.b类赛事是什么意思5.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6

1.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2.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3.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4.b类赛事是什么意思

5.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6.成都市体育条例

群众体育文件_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进行专项评估;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

(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以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点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体育**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生活理念,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市场机制或者社会为全民健身活动提品和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支持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在实施全民健身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推动国内外体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服务、活动等交流渠道,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体育合作。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竞赛等形式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地区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打造区域特色群众性体育品牌活动和赛事。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日、学校寒暑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第七条 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放时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用于训练、修缮维护改造或者承接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天数视为对外开放天数。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向周边学校开放,并对体育考试和会等优惠开放。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体育设施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预防和处置制度以及突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编印开放指南并公示;

(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

b类赛事是什么意思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

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国内体育赛事申办

第八条?申办由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由申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报院批准举办。

第九条?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体育赛事,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

第十条?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单项协会)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以上内容参考:六盘市人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成都市体育条例

目前我国武术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门派就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来评定。其中,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研究院均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国家机构,中国武术协会则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

据悉,去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对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列出八条禁令,其中包括不得自创门派、私下约架。

2021年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等。

扩展资料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点清理整顿的乱象:

管理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广告、虚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伪造、销售运动员等级证、段位证、教练员证、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央广网-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详解监管措施、门派评定等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第三条 体育工作应坚持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各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体育活动,并可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分别管理本市该体育运动项目。

市和区(市)县人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体育工作。

本市各类体育协会应按照各自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体育活动。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体育事业经费和体育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体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的体育**公益金,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比赛经费不足、体育人才的培训以及当地修建体育场地等体育事业。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体育**公益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八条 本市对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成都籍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育健身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健身规划,宣传、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指导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第十条 每年元月一日为本市健身越野跑活动日,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健身活动日。第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体育大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老年人健身运动会。

市和区(市)县应每年举办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区(市)县应积极举办具有民间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运动会。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履行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组织指导健身活动等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在学生体育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修建体育场地、配置体育设施和器材;

(二)按规定开设、开齐体育课;

(三)科学安排学生课间操和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四)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五)开展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

(六)建立、完善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在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升学时按规定加分,优先录取。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在升学成绩中的分值由市招生工作机构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有地组织职工在工间、工余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体育素质测试,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比赛活动。

本市各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条件。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建立群众性体育健身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应积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指导,提高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三章 体育竞技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成立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配备专兼职教练员,开展体育人才的选拔和训练。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应建立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输送机制,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提高本市运动员体育竞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