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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tamoadmin 2024-08-26
1.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3.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4.浙江省体育竞

1.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3.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

4.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法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在安排体育竞赛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和计生、外事、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向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院申报,除省人民直接申办的外,同时报省人民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向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与省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向省人民备案;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与山东省运动会同城举办,有关事项参照山东省运动会组织实施;

(四)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会、中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有关部门备案;

(五)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第九条 各级人民或者部门申办并经本级人民备案的体育竞赛,由本级人民对筹办经费给予补助;其他体育竞赛的筹办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第十条 申办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承办的,相关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省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合理规划新建场馆。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兰州马拉松为什么不叫国际马拉松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等信息。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法律规定。根据查询官方网站显示,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所以兰州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叫国际马拉松。

运动员涉政涉外运动员涉政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查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得知,运动员涉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涉政即涉及政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第二章 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

(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

(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应急预案;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六)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6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举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20日前将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就备案事项提出当场更正或者限期补正等要求。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事项和条件举办体育竞赛,不得擅自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取消已备案的事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5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取消手续。

变更或者取消体育竞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3日前如实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协会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范围内举办的体育竞赛,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组织合作举办的,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